youkexing 发表于 2017-3-6 18:13:19
学而不思则罔,感谢分享啊haoxin 发表于 2017-3-7 17:59:20
目前,绝大多数著述以讹传讹地主张将“转发……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”改成“转发……的通知”。我始终认为,这往往造成事由动词“转发”后面没有相搭配宾语之语病。小叮当 发表于 2017-3-7 18:24:47
不错不错,受益良多。望江老牛 发表于 2017-3-11 23:13:20
学习学习。原来还要有20字限制啊?影月雨上 发表于 2017-3-14 10:16:53
以被转发文是通知文种的单层次转发的标题《×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》为例,虽然看着别扭,读时拗口,但两个“通知”处于不同层次,后一个“通知”是整个标题的文种,前面的“通知”是被转发文标题的文种,事由动词“转发”和“通知”搭配,因此并不存在语病;雪花 发表于 2017-4-6 09:56:52
感谢,正在学习怎样转发文件。感谢感谢,雪花 发表于 2017-4-6 09:58:19
这涉及转发性通知标题如何规范的问题。我以为,首先必须大力精简文件,尽量避免照抄照转。党中央和国务院曾三令五申要求精简会议和文件。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》(中办发〔2001〕27号)强调:“对党中央、国务院文件,各地区、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,不得照抄照搬,层层转发。始悟秘 发表于 2017-4-9 11:28:55
就不如不改了,因为公文标题不可以没有文种,此标题事由则是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”,述宾词组“转发……大检查”明显不搭配。鉴于此,应当补上与“转发”相搭配的宾语,可将标题修改为jyssq 发表于 2017-4-11 10:22:38
难得看到这样的文章,学而不思则罔一下zxb 发表于 2017-4-13 16:49:59
多层次转发性通知标题有多种情形,如初发文是一般性通知的情形,初发文是修订性通知的情形,初发文是批转性通知的情形,初发文是转发性通知的情形,初发文是印发性通知的情形,等等。此处不便一一举例说明,如您手上有《公文写作与评改禁忌大全》一书,请仔细阅读第272忌。